车荣汽车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供暖费用延期缴纳需要事先通知吗?

供暖费用延期缴纳需要事先通知吗?

来源:车荣汽车网
第1种观点: 供暖公司缴费需要通知业主吗?在业主未按期缴纳供暖费时,供热单位需要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如果过了合理期限仍未缴纳,供热单位可以向起诉要求业主缴纳,而不能随意中断供暖。如业主恶意拒绝缴纳供暖费,供热单位经市政管理机关批准以后,才可对其停止供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业主如果欠缴供暖费供暖公司可以中断供暖吗?由于供热服务的公益性,供暖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供暖方和取暖方不能单方行使终止权。供热单位应持续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方不能随意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在业主未按期缴纳供暖费时,供热单位需要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如果过了合理期限仍未缴纳,供热单位可以向起诉要求业主缴纳,而不能随意中断供暖。如业主恶意拒绝缴纳供暖费,供热单位经市政管理机关批准以后,才可对其停止供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原定的聚会取消怎么通知延期原定的聚会取消要通延期的,应说明延期原因与延期日期,并表达歉意。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当面拜访等方式通知。只要表达好延期的原因,以及表示歉意,一般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供暖坏了能不交供暖费吗业主房屋因室内供暖设施年久失修,供暖调试以及暖气片断裂跑水致业主房屋受损,业主以此为由拒缴供暖费欠妥,应先行承担维修费用,分清责任后再行主张权益。一方面,如果供热单位对业主供热设施已进行过检查,并向业主告知隐患并送达了消除隐患通知书,业主仍未维修改正,供热单位暖气调试前进行公告告知;针对上述情况,业主需自行承担损失。房屋供暖设施损坏拒交供暖费合法吗房屋供暖设施损坏不可以拒交供暖费合法。如果房屋因室内供暖设施年久失修导致损坏的,业主可以要求供暖单位进行维修;如果因此跑水致业主房屋受损的,业主可以要求赔偿,但是不能拒交供暖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暖气费各地缴费时间是不一样的,通常是在供暖周期开始前办理缴费。以临沂为例,根据《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在采暖期开始前及时足额交纳热费。用户与供热企业未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在七日内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中止为其供热。1、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2、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是很高。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法律依据:《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二条 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取整改措施后进行复测。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二)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三)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百。经复测,用户室温仍不达标的,按照所测温度中最低温度的标准退费。退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费金额日热费金额×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日热费金额费总额÷采暖期天数。

第3种观点: 取暖费延期交的后果如下:1、直接停止供暖,直到交清暖气费为止,并且还会被收取一定的滞纳金;2、暖气公司可以直接将欠费者告上法庭。取暖费收费标准具体如下:1、按面积收费供热价格:房改房供热价格23元/平方米;不带电梯商品房20.7元/平方米;带电梯商品房19.55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33元/平方米;2、实行两部制热价供热价格:居民基本热价带电梯商品房为5.85元/平方米,不带电梯商品房为6.21元/平方米;房改房为6.9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68元/千瓦时。非居民基本热价9.9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23元/千瓦时。法律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热价原则上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由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经授权的市、县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