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2、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重点学科带头人;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的;4、获部、省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集体科研项目前三人为主要贡献人),与我市产业结构有紧密关联,且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专业人员;5、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属我市紧缺专业,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的专业人员;6、适应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承接“长珠闽”产业梯度转移所急需的技师、高级技师等技能型、复合型人才;7、携带高新技术到本市创办、合办、租赁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本市的企业、科研机构合作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有较好经济效益的;8、在国外取得学位的公派、自费留学回国创业人员;9、经市、县(市、区)人才工作机构认定的其他特殊专门人才;10、市委、市政府定期发布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学科需求的人才。法律依据:《赣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引进的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2、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重点学科带头人;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的;4、获部、省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集体科研项目前三人为主要贡献人),与我市产业结构有紧密关联,且年龄不超过50周岁的专业人员;5、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属我市紧缺专业,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的专业人员;6、适应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承接“长珠闽”产业梯度转移所急需的技师、高级技师等技能型、复合型人才;7、携带高新技术到本市创办、合办、租赁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本市的企业、科研机构合作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有较好经济效益的;8、在国外取得学位的公派、自费留学回国创业人员;9、经市、县(市、区)人才工作机构认定的其他特殊专门人才;10、市委、市政府定期发布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学科需求的人才。上述人员中,特别优秀和柔性引进的人才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才引进 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地研究生人才引进政策不一,但都是送各种福利来吸引人才。城市的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优秀人才,顺应时代的发展,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是趋势。各地频繁出台落户新政,降低住房门槛,向各类人才抛出橄榄枝。“送”钱、“送”户籍 、“送”房子,城市“抢人”各显神通。法律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 四、规范招才引才行为。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坚持“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原则,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支持高层次人才向中西部高校流动,东部高校不得到中西部高校招聘长江学者。加强引才自律和约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禁止采取“不要人事档案、不要户口、不要流动手续”或另建人事档案的违规做法招揽和引进全职人才。
第2种观点: 人才引进政策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天府万人计划”支持范围为川内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分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三个类别12个项目实施。人才引进需要以下条件:1、人才学历达到当地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的最低学历;2、人才取得相关职业的职业职称;3、获得省部级奖励人员;4、当地急需的专门人才;5、人才接收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中心申请人才引进;6、人才接收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简介、引进理由和人才的个人简历。人才引进,作为一项吸收人才、发展经济的政策,被各地政府广泛应用。各地政府都有出台人才引进政策,人才引进具体需要的条件每个地方都可能不同,详情可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中心。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第四条以企业行业为主体,开辟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多种途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提出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指导本行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增强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各类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应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可采取自办培训学校和机构,与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和名师带徒制度,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并通过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鼓励企业依托车间班组,通过岗位练兵、岗位培训、技术比赛等形式,促进职工在岗位实践中成才。鼓励企业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研发攻关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积极支持、推动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研究生人才引进政策:(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级45周岁以下,副高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55周岁以下;高级职称必须由省人事厅颁发,中级职称由市地人事局或省级部委办公厅颁发);(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学历(35周岁以下)(4)国内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者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其他人员在杭均要有就业单位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才引进 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2种观点: 人才引进政策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天府万人计划”支持范围为川内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分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三个类别12个项目实施。人才引进需要以下条件:1、人才学历达到当地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的最低学历;2、人才取得相关职业的职业职称;3、获得省部级奖励人员;4、当地急需的专门人才;5、人才接收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中心申请人才引进;6、人才接收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简介、引进理由和人才的个人简历。人才引进,作为一项吸收人才、发展经济的政策,被各地政府广泛应用。各地政府都有出台人才引进政策,人才引进具体需要的条件每个地方都可能不同,详情可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中心。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第四条以企业行业为主体,开辟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多种途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提出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指导本行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增强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各类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应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可采取自办培训学校和机构,与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和名师带徒制度,建立技师研修制度,并通过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鼓励企业依托车间班组,通过岗位练兵、岗位培训、技术比赛等形式,促进职工在岗位实践中成才。鼓励企业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通过研发攻关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积极支持、推动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机关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才引进分为:学历型人才,资格型人才,技能型人才,创业型人才,急需型人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只有户口不在本地方,然后把户口迁回来才能算是人才引进。办理人才引进的条件:正规院校本科毕业(第一原始学历),国家干部身份,35岁以下,如已婚,需夫妻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并同时办理引进;35岁以上必须具备高级职称。原则:未婚者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已婚人员,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如夫妻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才引进只针对外地人才,本地人不享有政策。法律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申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二)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专有技术的人才。(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出国留学并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六)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不包括助理级执业资格,下同)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七)具有全日制本科并有学士学位的应届、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全日制大专并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八)经批准调任、转任到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正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九)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包含符合广州城市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十)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达到3年,并且3年内个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