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如果满足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不起诉。具体条件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种观点: 案件较轻刑事案件到有可能不起诉。在符合下列法定条件下:1、人民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3、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标准,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等,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员签名。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2种观点: 轻伤一级是可以不起诉要视情况而定:1、轻伤一级有可能不起诉。轻伤一级在加害人积极赔付、取得受害人谅解等具体的案件情况中可以不起诉;2、但如果轻伤达到了刑法评价的范围,一般会起诉。但被害人不是起诉的主体,如果是公诉案件,被害人不起诉的,人民也会起诉。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综上所述,轻伤一级有可能不起诉。轻伤一级在加害人积极赔付、取得受害人谅解等具体的案件情况中可以不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轻伤一级一般人民要起诉,如果满足不起诉条件的,人民可以不起诉。不起诉的情形: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