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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拆迁有什么标准?(危房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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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各地区标准不一样,目前国家没有统一标准。但大致上有这么几部分:1.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按照被拆迁确权住宅建筑面积,结合区片级别给予补助。一级、二级区片按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计发;三级、四级区片按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计发;五级区片按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计发;其他区片按4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计发,最低标准按400元/户·月计发。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仍未提供安置用房,且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除继续提供过渡用房外,还应从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至得到安置时止。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相应拆迁费用之月起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发给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2.搬家补助费:确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按800元/户·次结算;100平方米(含)至200平方米以内的,按1000元/户·次结算;2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1200元/户·次结算。实行产权调换或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从拆迁人提供或自行解决的临时过渡房搬迁至安置用房或迁建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3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补偿新建房屋价款。总之,应该是在同地区赔偿一套相当于原面积住房为基础标准,然后加上位置差别找布差价。【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群众自建为主,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危房改造应执行"三最两就"原则,即"三最",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住房安全问题;"两就",采取就地、就近重建翻建的改造方式。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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