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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子女加分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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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军人子女高考加分为:如果是烈士的子女,高考加分为为20分以下,不可以超过20分,具体加多少分看当地的招生情况以及考生的具体成绩。如果军人在服役期间获得二等功或者获得特定荣誉的军人子女高考时选择优先录取。有优先录取的还有,满足国家规定的在不同工作岗位工作时间达到一定期限的军人的子女。

法律依据:

《国家教委关于高考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普通高中会考已经结束的省,经省教委研究并报省同意,可按照我委教学〔1990〕012号文确定的高考科目,有步骤地实施高考改革试点。

二、各高等学校,应按照我委高校学生司发出的教学司〔1990〕061号文提出的系科、专业选组建议,确定高考科目组。除经批准外,一般不宜另作选择,以保证改革试点取得经验。

三、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直接参加高考。但职业高中的应届毕业生应按5%左右推荐(具体办法另定),直接报考高等院校。

四、高等艺术院校附属中学的应届毕业生须参加省级普通高中会考中政治、语文、历史、地理、外语五科的考试。考试及格并达到规定等第(另定)要求者,可直接参加高等艺术院校的专业考试;报考高等艺术院校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须通过九门高中会考课程(其中政治、语文、历史、地理、外语须达到国家教委规定等第)后,方可参加高等艺术院校及系科的专业考试。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五、体育教育系科的考生须通过九门高中会考后,选组参加高考,并参加学校的专业考试后,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六、高考的外语成绩,本科专业一律计入总分,专科院校是否计分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有关部委的学校可按地方规定执行(涉外类专业除外)。

七、普通高中的往届毕业生如何参加会考及高考,暂由各地根据其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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