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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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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控制征用土地的数量和防止侵害被征用地单位的利益,新《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加强了征用土地的审批,上收了征地审批权。实行征用土地由和省级两级审批。分别规定如下:

1、的批准权:

(1)基本农田,即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的耕地。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比原规定占用耕地1000亩(66.7公顷)的批准权缩小了一半。这里不包括同时征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的总面积超过70公顷,都必须报批准。其他都为省级的审批权。根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新《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际两级审批的原则,即和省级,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级审批。现将有关审批权限分别予以讲述。

(1)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及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包括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了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

(2)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扩张用地。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只有城市本身扩张用地城市报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扩张则由省级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扩张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但对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区扩张同样对待,需报批准。

2、省级的批准权限:

(1)除了报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扩张占用农用地的。

(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镇建设扩张占用农用地的。

(3)地、市以下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3、省级批准或省级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的权限:

(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2)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建设可以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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