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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要如何反驳原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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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应明确表达对法庭支持自身诉讼请求的意愿,强调自身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能力。若原告拒绝陈述或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且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则视为放弃陈述权利。当事人申请撤诉时,可不准许或不按撤诉处理,除涉及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法律分析

可以写明原告对于法庭支持自身诉讼请求的意愿,也可以重申自己的诉讼请求,着重强调自身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能力和有效性。要求进行最后陈述的当事人不陈述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可以准许,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拓展延伸

被告如何有效驳斥原告的证据

被告要有效驳斥原告的证据,首先需要仔细研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通过仔细分析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被告可以找到其中的漏洞和瑕疵。其次,被告可以寻找并收集与原告证据相矛盾或相反的证据,以证明原告的证据不可靠或不准确。此外,被告还可以通过调取相关的证人证言、专家意见或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支持自己的反驳观点。最后,被告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提出合理的解释和辩护,以强有力地反驳原告的证据。通过充分准备和巧妙策略,被告可以有效地驳斥原告的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原告应当明确表达对法庭的支持,坚持自身诉讼请求。同时,强调自身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能力和有效性。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条,原告拒绝陈述或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且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将被视为放弃陈述权利,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应仔细研究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驳斥其证据并提出合理的解释和辩护,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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