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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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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一、产品质量应符合哪些要求?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假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浙江省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金额怎么认定

销售假药罪的销售数额即为生产者、销售者出售假药后实际已经获得、以及应该获得尚未获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贷值金额达到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内委员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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