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额。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当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专用抵扣联上注明的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百分之十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金额按百分之十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百分之七抵扣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上注明的金额,按百分之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借购货所取得的专用所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