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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罚金去哪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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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应该到作出判决的缴纳。

罚金,是指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因此,罚金的收取由来进行。

在缴纳罚金前,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

一、出狱后罚金不交的后果是什么

不交罚金仍然可以正常出狱,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被判刑并处罚金,如果罚金不交,服刑期满后是仍可以出狱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罚金属于附加刑,如果未交纳的,不会影响所判的主刑的执行,主刑服刑期满后,就应该将罪犯予以释放。但未交的罚金可由强制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出狱后如果不交罚金的话可能还会被强制执行,采取查封财物、拘留等强制执行手段。但如果实在没钱,也没有办法。确实没有钱可以缓交,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缓交。不交对量刑和减刑都有所影响,且确实无力交纳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坐牢罚金不交是否为失信人员

坐牢不交罚金不会列为失信人员。对缴纳罚金的规定如下:

1、罚金需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2、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3、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是刑罚中的附加刑中的一种,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本人实施,不得株连他人。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三、罚款和罚金有什么区别

罚款和罚金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罚金是一种刑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罚金是人民判处犯罪人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款有两种:一种是人民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责令妨害诉讼的人或单位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决定对违反行规的人或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罚金和罚款都是有关国家机关责令特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2、法律依据不同,罚金由刑法加以规定,罚款则由行律规范加以规定;罚款与罚金这两种都是公权力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罚金是由人民强制被判了刑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它和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一样,是一种刑罚,前提必须是被判处罚金的人构成了犯罪。罚款和罚金不同,它虽然也是剥夺一定的金钱,但它不是一种刑罚。适用的对象一般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人员;

3、适用主体不同,罚金由人民判处,而罚款则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扣除。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对象,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司法罚款的适用对象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阻止、妨害证人作证的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人,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拒不履行人民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拒不履行协助调查、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行政罚款的适用对象是各种违反行律规范的人和单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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