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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策略与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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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遭遇违建强拆时,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再向提起诉讼。拆迁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包括提前通知、公告、证据保全等环节。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拆除,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

被认定为违建并遭强拆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不过,一般不得直接向人民起诉,而是需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复议结果仍然不满意,拆迁当事人才能寻求司法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一、强制拆迁房屋合法程序有什么

1、强制拆迁房屋的合法程序主要有:

(1)在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结语

被拆迁人遭遇违建强拆时,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复议结果不满意,拆迁当事人方可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起诉前,需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拆迁房屋的合法程序包括提前通知、公告限期、强制拆迁时公证、物品清点登记等步骤。强制拆迁时,拆迁人应组织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和公证员到现场,对房屋及其物品进行证据保全。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五条 人民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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