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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与地方性法规冲突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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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行规与地方性法规冲突时,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裁决。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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