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可能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和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是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如果个人贷款用于投资别人的生意,获利较大,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一旦成立,可能被判处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一、根据规定放高利贷构成什么罪?
1、放高利贷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以及集资诈骗罪等的罪名。
(1)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2、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就是高利贷,超出的不受法律的保护。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二、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满足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2、高利转贷罪的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1)由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本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一部分,所以,行为人在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就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否则,就违反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
(2)贷款时没有转贷牟利目的,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将贷款转贷他人的,只是单纯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不能因为行为人事后改变贷款用途,而认定前行为属于套取或者骗取金融机构贷款。
(3)贷款时没有转贷牟利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但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然后将贷款转贷他人的,只能认定为后述骗取贷款罪。
(4)贷款时具有转贷牟利目的,但事后没有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虽然成立本罪的未遂犯,但没有必要以本罪论处(可能成立骗取贷款罪)。此外,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如果个人贷款出来是用于投资别人的生意,而投资回报当初双方约定是稳赚不赔的,那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类没有风险的“投资”性质应为“明为投资,实为借贷”,如果获利较大,那就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了。罪名一旦成立,是有可能会被判处刑事处罚的。
结语
高利贷行为可能涉嫌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以及集资诈骗罪等罪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利贷是指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贷款。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是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要求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如果个人贷款用于投资他人生意且以稳赚不赔为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这可能被视为高利转贷罪。一旦罪名成立,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